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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彭华玲与钟书良、黄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华玲,钟书良,黄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850号申请执行人彭华玲,女,198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书良,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红英,女,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华玲与被执行人钟书良、黄红英(2015)汀民初字第18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钟书良有山场林权,经本院三次上网拍卖,均流拍。被执行人黄红英有工资收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黄红英承诺每交1000元到法院[见(2014)汀执行字第628号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8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邹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