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陆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307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范小弟,常熟市辛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濮瑜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