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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陆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307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范小弟,常熟市辛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濮瑜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