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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民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陈刘义与邓萍、李兴敏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萍,陈刘义,李兴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刘义。原审被告李兴敏。上诉人邓萍因与被上诉人陈刘义、原审被告李兴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4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邓萍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巴东县,因此,恩施市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陈刘义基于邓萍、李兴敏共同出具的欠条起诉请求给付下欠的装修款,该争议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之一,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及的装饰装修工程位于恩施市境内,因此,恩施市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开德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琦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