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玉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芳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张玉芳。申请人张玉芳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支行签发的银行本票丢失,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张玉芳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支行签发的出票日2015年11月25日,票号为3010327220822678,申请人为张玉芳,收款人为张玉芳,票面金额人民币5100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玉芳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金侠审判员 许 伟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