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田磊与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磊,单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71号原告:田磊,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海,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磊诉被告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起诉时被告单海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魏莲、代理审判员李伟、人民陪审员高庆丽组成合议庭,举证期限增加15日。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