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8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乔国俊诉被告葫芦岛市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俊,葫芦岛市供电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375号原告:乔国俊,男。被告:葫芦岛市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新,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的原告乔国俊诉被告葫芦岛市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