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乔国俊诉被告葫芦岛市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俊,葫芦岛市供电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375号原告:乔国俊,男。被告:葫芦岛市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新,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的原告乔国俊诉被告葫芦岛市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