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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荣成市人和永发渔业有限公司与张炳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人和永发渔业有限公司,张炳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764号原告荣成市人和永发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老板石村。法定代表人秦有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毕明静,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炳党,居民。委托代理人于波,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姜菲菲,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荣成市人和永发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炳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荣成市人和永发渔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人和永发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荣成市人和永发渔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振宇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