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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贵因与被申请人崔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XX,崔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申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XX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崔XX再审申请人杨贵因与被申请人崔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建喇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贵申请再审称: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喇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证据不足及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原告起诉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法院应驳回其对一审被告即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杨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志良审 判 员  于树新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