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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孙玉红与孙公斗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红,孙公斗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566号原告孙玉红,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孙公斗,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红与被告孙公斗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星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人民陪审员  牟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