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9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985号之二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韵燕、沈宇锋,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麓山街道东南路555号。法定代表人王关水。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555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夏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