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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海南州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1执80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执行人全某。申请人海南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减免2080元,被执行人如果一个月内履行的话则按7000元执行,否则仍然按10000元执行,并保证在2016年9月30日前给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海南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海 龙审 判 员 马 海 东代理审判员 才让南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蔡 宗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