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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贤发、沈加强与合肥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发,沈加强,合肥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汪佳,祝利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852号原告:张贤发,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沈加强,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章敏,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度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汪佳,执行董事。被告: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德平,执行董事。被告:汪佳。被告:祝利仙,女,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发、沈加强诉被告合肥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汪佳、祝利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贤发、沈加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汪佳、祝利仙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93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贤发、沈加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佳、祝利仙银行存款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荫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德月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