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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重庆玉宇纺织有限公司与阮仲陆、汤婉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玉宇纺织有限公司,阮仲陆,汤婉君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52号申请人重庆玉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工矿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5745-9。法定代表人徐玉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滔滔,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鑫仪,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阮仲陆,男,1964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汤婉君,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重庆玉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阮仲陆、汤婉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重庆玉宇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阮仲陆、汤婉君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阮仲陆、汤婉君的价值120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案外人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玉宇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阮仲陆、汤婉君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阮仲陆、汤婉君的价值1200万元的其他财产。二、由案外人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重庆玉宇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