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光光、张云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光光,张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740号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XX街****号。法定代表人安永生,公司董事长。被告焦光光,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张云,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光光、被告张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焦光光已支付了借款本息以及相关费用,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峰人民陪审员 常萌萌人民陪审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志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