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与相俊涛、刘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相俊涛,刘彩霞,张勤华,刘丽,田忠,赵为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18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刘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洪涛,该单位员工。被告相俊涛,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彩霞,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相俊涛之妻。被告张勤华,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丽,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勤华之妻。被告田忠,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为兰,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被告田忠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与被告相俊涛、刘彩霞、张勤华、刘丽、田忠、赵为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相俊涛、刘彩霞、张勤华、刘丽、田忠、赵为兰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相俊涛、刘彩霞、张勤华、刘丽、田忠、赵为兰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