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勇、吴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勇,吴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张巨昌,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勇,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吴奎,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勇、吴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33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朱大伟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嘉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