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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丘美初与曾庆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美初,曾庆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964号原告丘美初,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曾庆润,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美初与被告曾庆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丘美初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丘美初以找被告庭外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美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丘美初负担。审判员  温云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温舒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