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丘美初与曾庆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美初,曾庆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964号原告丘美初,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曾庆润,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美初与被告曾庆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丘美初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丘美初以找被告庭外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美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丘美初负担。审判员 温云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温舒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