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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山市供销农副产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山华盛丝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华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供销农副产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华盛丝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华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657号之一原告:黄山市供销农副产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孙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同德,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吕泽民,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华盛丝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法定代表人:俞翔,董事长。被告:黄山华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法定代表人:俞翔,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明利,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皖1002民初6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采取冻结被告黄山华盛丝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华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0万元的保全措施。现原告黄山市供销农副产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与被告黄山华盛丝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华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解除原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供销农副产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与被告黄山华盛丝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华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解除原保全措施,故原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黄山华盛丝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华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0万元。审 判 长 罗 昱代理审判员 张 怡人民陪审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汪 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