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陕西三和包装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清香园冷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三和包装有限公司,宝鸡市清香园冷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三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永超,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清香园冷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李艳,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市清香园冷食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80260.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段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