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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鼎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亦德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常熟市鼎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亦德,蒋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支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林园路2-1号。法定代表人盛利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市鼎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林园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亦德。被执行人王亦德。被执行人蒋丽琴。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鼎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亦德、蒋丽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常熟市鼎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32274.93元及利息4343.62元,并支付以136618.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王亦德和蒋丽琴对于常熟市鼎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亦德和蒋丽琴向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2元,由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负担86元,由常熟市鼎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596元,王亦德、蒋丽琴对于常熟市鼎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常熟市鼎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亦德、蒋丽琴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6214.55元,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鼎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亦德、蒋丽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后本院依法查封了常熟市鼎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常熟市支塘镇林园路4号房产,但该房产已被太仓市人民法院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不便于处理。另查明,除了已查封的房产外,被执行人常熟市鼎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亦德、蒋丽琴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志鑫审判员  徐 鑫审判员  甘国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