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苏玮与王成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玮,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90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900号申请执行人苏玮,男,1979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王成,男,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苏玮与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97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王成偿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33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成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经财产调查但均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将王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亦未能被执行人确切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本案中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苏玮与被执行人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包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俞扬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