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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吴兆海与王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海,王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3932号原告:吴兆海。被告:王生东。本院受理该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致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兆海的起诉。原告吴兆海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方小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