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3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晓莉与盘锦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莉,盘锦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352号原告:王晓莉,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住吉林省通化市。被告:盘锦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李学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莉诉被告盘锦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源在审理1199004100219.一案中,原告王晓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王晓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