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3执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熊某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熊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56号原告:贾某,男,住高安市。被告:熊某春,男,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熊某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熊某春在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熊某春在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