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兴国申请高海燕、马特格西巴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国,高海燕,马特格西巴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945号申请人刘兴国,男,5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高海燕,女,41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马特格西巴拉,男,43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刘兴国申请执行高海燕、马特格西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1月17日移送至我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账户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包啸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