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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杜振国与被执行人周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振国,周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291号申请执行人杜振国。被执行人周晓平。申请执行人杜振国与被执行人周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周晓平给付申请人杜振国借款30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