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9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永录、李向东等与陈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录,李向东,朱金成,陈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318号原告张永录,农民。原告李向东,农民。原告朱金成,农民。被告陈路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录、李向东、朱金成诉被告陈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陈路军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增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