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财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比乔科技有限公司,杨征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杨征,谭洁,袁成梅,重庆比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24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834-3。负责人曹瑜,行长。被申请人杨征,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谭洁,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袁成梅,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申请人重庆比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4号37-19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0219-2。法定代表人袁成梅,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杨征、谭洁、袁成梅、重庆比乔科技有限公司因借款产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征、谭洁、袁成梅、重庆比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征、谭洁、袁成梅、重庆比乔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35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杨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毛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