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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马文忠与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忠,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754号原告马文忠,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冯宇,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回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原告马文忠与被告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波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线索致不能查找到被告且不能确定被告下落不明,致庭审不能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文忠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载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