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典龙与祁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典龙,祁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民初930号原告:马典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晓晖,安徽慧民律师事��所律师。被告:祁颍,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马典龙与被告祁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典龙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晖、被告祁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典龙诉称:被告祁颍以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0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被告支付一年的利息之后,关于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一直不予还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祁颍立即还付借款1万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1年8月30日算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马典龙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本人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祁颍于2010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1%;又证明被告已付原告一年的利息即1200元。被告祁颍辩称:借款1万元未还属实。因交通事故,导致家庭变故,现所欠外债太多,请求分期支付。经审理查明:被告祁颍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8月29日向原告马典龙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1%。于借款的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马典龙壹万元正利息壹分正2010年8月29号﹤10000¥﹥祁颍借付1200元付利息一年”。被告已支付原告一年的利息,但借款本金1万元及2011年8月30日之后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还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相应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祁颍向原告马典龙借款1万元未还属实。对该借款被告祁颍应予清偿。关于借款利息,应依约并在相关法律限定的利率幅度内予以支付。根据本案情况,应按月利率1%计息,时间从2011年8月30日算起。故原告诉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还付原告马典龙借款1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时间从2011年8月30日算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祁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滕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