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刘海与张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张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579号原告:刘海,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刘振刚,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兴旺,男,成年,汉族,住辛集市。原告刘海与被告张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生二○二○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