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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刘海与张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张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579号原告:刘海,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刘振刚,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兴旺,男,成年,汉族,住辛集市。原告刘海与被告张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生二○二○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