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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雷某贩卖毒品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199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1999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6)153号起���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振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雷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中国城戴斯”酒店对面报刊亭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8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从中获利20元。2015年11月26日凌晨2时许,雷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中国城戴斯”对面报刊亭附近再次将毒品贩卖给陈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搜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0.2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净重0.6克。后经检测,雷某的尿样毒品成分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结果均为阳性;经鉴定,从雷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物,均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称量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雷某的原判刑材料,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和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此次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绍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导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