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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李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明,谢永胜,李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5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明,农民。被申请人谢永胜。被申请人李世凯,农民。本院在李世明申请执行谢永胜、李世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永胜、李世凯现在外务工,去向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永    红审判员 李辉祥代理审判员谭艳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