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勇与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重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重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34号原告陈勇,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正辉,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510836。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得意世界)A塔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87089XK。法定代表人杨渝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源,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重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13楼2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39250523。法定代表人林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畅,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重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