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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古保祥与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保祥,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61号原告:古保祥,男,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法定代表人:金鑫荣。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原告古保祥为与被告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告古保祥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古保祥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孙益武人民陪审员  李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天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