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古保祥与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保祥,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61号原告:古保祥,男,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法定代表人:金鑫荣。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原告古保祥为与被告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告古保祥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古保祥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孙益武人民陪审员 李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天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