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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民终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韩巧兰与董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巧兰,董海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1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巧兰,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927。委托代理人:甘智慧,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小虹,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海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015。上诉人韩巧兰因与被上诉人董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查明,上诉人韩巧兰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巧兰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巧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萍审 判 员  刘秋萍代理审判员  王梅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紫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