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安腾格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核桃树塔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腾格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核桃树塔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延安腾格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南二十里铺。法定代表人:续海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锦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核桃树塔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利,村民委员会主任。延安腾格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核桃树塔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查实,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核桃树塔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核桃树塔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