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谭某持有伪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持有伪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第71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莘村大街**号。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衡剑波,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衡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被告人谭某在广东省阳江市路边找到卖假发票的手机号码137××××3900,回到顺德后,使用189××××9930手机号码联系购买假发票。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谭某先后7次通过快递向“叶某”(在逃)、李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假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面额为50元)共300余张,收到假发票后用于单位报销。2015年12月9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谭某。经搜查,在谭某的办公桌内缴获48张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并调取了谭某从2015年1月1日至12月10日向佛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报销的260张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经鉴定,上述308张定额发票均是假发票。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谭某的供述;证人李某、雷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户籍证明;起获经过、搜查笔录及证据保全、扣押、处理物品清单;通话及手机短信记录;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及相应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的前提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谭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相对轻微;3.被告人谭某家庭困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谭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所在单位佛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谭某用伪造的发票向单位进行报销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辩护人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其单位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除第3点因与被告人谭某的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外,其它各点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谭某不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丁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杨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