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毕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毕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267号原告:王海龙,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诸城市。被告:毕立国,男,成年,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龙诉被告毕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王海龙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