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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毕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毕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267号原告:王海龙,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诸城市。被告:毕立国,男,成年,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龙诉被告毕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王海龙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