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允松与俞永康劳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允松,俞永康,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李允松。委托代理人唐明华,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粉,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永康。被告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永康。原告李允松与被告俞永康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延丽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允松的委托代理人唐明华、吕美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永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允松变更委托代理人为唐明华、张燕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允松的委托代理人张燕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永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允松申请追加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后因被告俞永康及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邮寄及其他方式送达故公告送达。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允松的委托代理人唐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永康、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允松诉称,被告俞永康系被告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现两被告拖欠原告瓦工工程款3万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2、被告俞永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俞永康未答辩。被告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允松为被告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瓦工劳务,2013年4月7日,被告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永康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加盖被告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上载明:“今欠瓦工工程款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元)”。2014年1月19日,被告俞永康经原告李允松催要支付原告1万元并在欠条上书写“2014年1月19号今付壹万元正”。后因两被告未按约归还欠款,故致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俞永康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庭审中,原告陈述,2007年左右,原告经他人介绍进入俞永康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做工,根据俞永康指示做瓦工工作,贴墙砖、地砖,俞永康一开始守信用,后来基本上每年都欠原告点钱,因原告继续在做故没有追究,直到2013年1月底原告回安徽老家做工故要求被告出具欠条,后被告俞永康经催要支付1万元。原告认为欠条中所载欠款是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俞永康是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俞永康的经营活动并未与公司进行区分,比如俞永康以个人名义支付原告1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以及本院听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允松为被告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瓦工劳务,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永康向原告李允松出具欠条并加盖公司印章,故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系被告俞永康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允松欠款3万元,被告俞永康对被告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俞永康、苏州圣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长 邱黎黎代理审判员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梦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