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2刑初41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63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宝善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东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4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冀XXXX**号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口市桥东区铁道东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工业东街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韩某驾驶沿工业东街由东向西行驶的冀XXXX**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检测,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7.93mg/100ml。后杨某与韩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杨某赔偿韩某经济损失10000元,韩某对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车辆痕迹检测报告、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说明、辨认笔录、和解协议、收条和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冀XXXX**号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口市桥东区铁道东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工业东街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韩某驾驶的沿工业东街由东向西行驶的冀XXXX**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交警一大队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检测,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7.93mg/100ml。2015年12月21日,杨某与韩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杨某赔偿韩某经济损失10000元,韩某对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开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车辆痕迹检测报告、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和解协议、收条和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杨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征求杨某所在社区意见,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军英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况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移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