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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3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魏贤聪与厦门中海地产有限公司、魏有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贤聪,厦门中海地产有限公司,魏有雄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3381号之一原告魏贤聪,男,1990年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陈同裕、张洁,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33号3楼301,组织机构代码57503832-5。法定代表人韩春麟。委托代理人阮智杰、方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魏有雄,男,1974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贤聪与被告厦门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魏有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贤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贤聪承担。审 判 长  林福赞审 判 员  邱淑贞人民陪审员  杨巧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邱蔚菁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