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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中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薛连昆、李坤群、刘云杰、刘玺、蒋诗勇贩卖、运输毒品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连昆,李坤群,刘云杰,刘玺,蒋诗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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