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中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薛连昆、李坤群、刘云杰、刘玺、蒋诗勇贩卖、运输毒品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连昆,李坤群,刘云杰,刘玺,蒋诗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