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帆申请执行李贺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帆,李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杨帆,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李贺鹏,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杨帆申请执行李贺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帆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41815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祁永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