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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宋艳玲与杨学彦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艳玲,杨学彦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财保22号申请人:宋艳玲,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申请人:杨学彦,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广平县。申请人宋艳玲与被申请人杨学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或灭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2条、103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学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素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