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傅丽山与莆田市城厢区建设发展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丽山,莆田市城厢区建设发展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683号原告傅丽山,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马红,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建委楼。法定代表人陈建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建山,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丽山因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建设发展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丽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丽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建设发展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丽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5元,由原告傅丽山负担。审 判 长 田毅欣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人民陪审员 张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赛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