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尚娜诉徐守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097号原告尚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秀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