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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尚娜诉徐守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097号原告尚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秀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