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河北码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海涛、丁文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码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姜海涛,丁文会,赵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75号原告:河北码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信息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安彦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双成,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姜海涛。被告:丁文会。姜海涛的配偶。被告:赵亮,张家口市宣化区工业街14号院5号楼2单元3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码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海涛、丁文会、赵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河北码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码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河北码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