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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0114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0114民初3527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唐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