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0114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0114民初3527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唐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