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威海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99号原告威海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源丽舍附4号楼。法定代表人:邓庆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晓军,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乐友,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静洁 来自: